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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協商 模式應統一轉載 97/03/28 【經濟日報╱何蕙安】 債清條例還有兩周就要上路,司法院昨(27)日公開呼籲,希望行政院或金管會能盡快針對即將受理查詢債務人財務狀況的財政部賦稅署、健保局、勞保局等相關單位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統一申辦模式,不要讓債權銀行「矇著眼」跟債務人協商。 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若與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等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必須與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為了讓債務人與債權銀行資訊對等,受理協商的債務銀行可以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收入、業務與信用狀況。 銀行過去聲請強制執行都透過法院函調資料,但新法前置協商時案子還沒進入法院,銀行無從透過法院調資料,由於不具有司法調查權,相關配套又還沒出爐,銀行擔心相關單位可能以違反個資法等名義拒絕,近日紛紛向司法院反映。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解釋,為了讓債權銀行與債務人資訊對等,不能任憑債務人隨意申報財產,才賦予金融機構查詢權這個「尚方寶劍」;誠實的債務人不怕人家調查,反而藉由調查證明自己的誠信,更顯可貴。 王金龍指出,債權銀行查詢債務人財務時,會視不同的需求多管齊下,例如找賦稅署查詢所得、財產、不動產、必要支出、撫養資料等;找勞保局、健保局查任職地點、薪資所得、僱主等;也可能向集保公司調查名下股票,因此涉及單位眾多,影響廣大。 由於可以查詢相關財務資料的單位都在行政院轄下,王金龍呼籲行政院應盡快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共通方式。王金龍強調,各單位雖有協力義務,但也不是無償幫忙,可以向查詢銀行收取合理的服務費、工本費等費用,也要訂出統一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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